(2017)晋08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军华、杨金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闫军华,杨金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275号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律师。被告:闫军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杨金华,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XX,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军华、杨金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