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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小红因与被上诉人李训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红,李训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564号上诉人:唐小红(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全,湖南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李训林(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小红因与被上诉人李训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上诉人李训林于2013年销售双方争执两套住房的具体情况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小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杜诗娟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