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XX永与阳昌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永,阳昌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06号原告XX永,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昌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永与被告阳昌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起诉后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昌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永撤回对被告阳昌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XX永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