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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XX永与阳昌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永,阳昌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06号原告XX永,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昌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永与被告阳昌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起诉后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昌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永撤回对被告阳昌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XX永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