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河北通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通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新张公路永丰至陶庄段建设工程X203YF-SG标段大桥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35号申请人:河北通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冀州区长安东路800号。法定代表人:解国军,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新张公路永丰至陶庄段建设工程X203YF-SG标段大桥项目部。负责人:袁文剑,主任。申请人河北通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新张公路永丰至陶庄段建设工程X203YF-SG标段大桥项目部在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北通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铁 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