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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何紫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何紫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31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紫威,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2层201室。负责人:王小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何紫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方申请对被告何紫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曾智湄审判员  刘建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鲁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