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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留超与侯富强、郭松卫、苏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留超,侯富强,郭松卫,苏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董留超,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侯富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松卫,男,197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现华,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关于董留超申请执行侯富强、郭松卫、苏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侯富强、郭松卫、苏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富强、郭松卫、苏现华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