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关伟玲与赵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玲,赵启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737号原告:关伟玲,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启丹,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沈阳市造化监狱。原告关伟玲与被告赵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伟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借款3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末,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总计33000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33000元,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赵启丹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我现在在监狱里无法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间,被告因孩子生病,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3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因被告未偿还此欠款,原告诉讼来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促成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启丹偿还原告关伟玲借款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25(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312元,余款313元由被告赵启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