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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靖安县人民法院、余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人民法院,余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民法院,地址:靖安县双溪镇石马中路18号。被执行人:余鹏辉,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邢初39号邢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余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鹏辉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余鹏辉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鹏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盛烽审 判 员  梅国芳助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