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维莉与黄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莉,黄长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500号原告杨维莉,女,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市民。被告黄长义,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市民。原告杨维莉与被告黄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杨维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维莉负担。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