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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可红与朱华伟、刘俊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可红,朱华伟,刘俊霞,张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68号原告:魏可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被告:朱华伟。被告:刘俊霞。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冀君。第三人:张健。原告魏可红与被告朱华伟、刘俊霞、第三人张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魏可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华伟、刘俊霞、第三人张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魏可红负担。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XX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