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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大道。法定代表人:谢贤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敏,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石陂镇。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与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南仲案字第003号裁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财产均坐落于浦城县石陂镇赤岭村赤坑;现申请执行人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该案移送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07执54号执行案件指定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王明盛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