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东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东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89号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县城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武超,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余东洋。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源盛公公司)以被告人余东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余东洋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源盛公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源盛公公司因被告人余东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余东洋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