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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与王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王行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84号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0418-1,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沙岗村。法定代表人吴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行茂,男,1970年2月2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0元,由原告盱眙利华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