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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诉被告顺天旺骨头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顺天旺骨头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97号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经营者:路金彪,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密山市。被告:顺天旺骨头锅经营者:王明,男,年龄不详,住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诉被告顺天旺骨头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密山市密山镇金彪保温材料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