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承模,李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宏杰,万承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958号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一支路18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626866781。负责人:孙华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杰,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万承模,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杰、万承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