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世纪阳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富中心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纪阳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财富中心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991号原告:重庆世纪阳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10-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9205U。法定代表人:祝福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财富中心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5号。负责人:王萍,主任。第三人: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50344F。法定代表人:王尊宝。原告重庆世纪阳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富中心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世纪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261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3261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8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所属的A1、A2、5、8、13、15、B4、12、16栋等9栋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需要启动大修基金,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分别于2014年、2015年底相继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13年开始,先后分别以被告为甲方、重庆东方雨虹高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为乙方、第三人为丙方,签订《财富中心国际公寓住宅小区A区13栋、15栋、B区B4栋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财富中心国际公寓住宅小区A区A1栋、A2栋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财富中心国际公寓住宅小区A区五栋、八栋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财富中心国际公寓住宅小区A区12栋、16栋防水堵漏工程施工合同》四份施工合同。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表示确实签订了四份独立的施工合同,四份合同也是分别独立结算。据此,原告在与被告分别签订四份独立施工合同且分别办理独立结算的情形下,应当分案起诉,原告将其一并起诉,将导致本案设立内容无法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世纪阳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