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建庆、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庆,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庆,居民。被执行人张海军,居民。本院在执行高建庆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