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明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华,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滕州市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住滕州市。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广升,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华及其辩护人杨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明华雇佣铲车将滕州市东郭镇龙凤庄园东院墙壁推倒49.4米(价值9225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户籍证明、荒山承包合同、村党群议事会议等书证,证人赵某、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任某陈述,被告人张明华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本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村干部,为解决群众浇地用水困难,执行村党群会议的决定,租用铲车对龙凤庄园的围墙进行了拆除。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张明华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被告人是代表村委会行使权利,村委会是本次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物权,本案所推围墙是经国土部门确认的违章建筑,且承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不得影响村民灌溉,故村委会会议决定拆除,被告人张明华在本案中系履行职务行为,听取民意采取了自力救济方式拆除围墙。3、对于鉴定报告,应具体鉴定184块损毁的砖块进行价值鉴定,而不应对拆除的整面墙体作价值鉴定。建议法庭判处张明华无罪。被告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石羊山村与洪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证明石羊山村与洪某有承包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石羊山村村民享有灌溉权,另一方无权阻挠。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甲方违约转给任某,任某是没有使用权的。2、滕国土资停字[2014]292号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滕国土资信答字[2015]6号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枣国土资信查字[2015]7号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核字[2015]7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石羊山卫星彩图。证明承包人洪某承包期间违法使用土地建设围墙、建设龙凤庄园、夕阳红敬老度假中心,已经被国土部门依法确认为违章建筑。3、东郭信息第15期2015年5月份信访情况通报;村(社区)党群议事会议记录(2015年4月17日);张明华于2015年1月12日的当选证书。证明承包人洪某拒不拆除违章建筑,拒不缴纳租金引起部分村民上访,由于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积极行为,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拆除违法建筑围墙,解决村民浇地用水问题。4、滕州市人民法院(2006)滕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枣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佐证龙凤庄园对违章建筑不享有物权。5、鲁信评字(2015)第T-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山东鲁阳信恒资产评估公司对具体毁损的墙体采取了成本核算法的评估方式,不包括人工费及运费,只包括被损毁的墙面材料费,具体价值2823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洪某与滕州市东郭镇石羊山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由洪某承包石羊山村位于莲青山旅游路以西面积约208亩的荒山土地,开发建设了龙凤庄园,2011年5月,龙凤庄园转由任某实际经营,2014年3月,为防盗防火等原因,任某将承包地北侧、东侧的铁网护栏改建成围墙。2015年4月30日,因龙凤庄园拖欠土地承包金、围墙影响村民浇地等原因,滕州市东郭镇石羊山村经村党群议事会讨论决定后,该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即被告人张明华雇佣铲车,带领部分村民将龙凤庄园东院墙壁推倒49.4米(价值9225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明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9225元,并将该款交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龙凤庄园实际经营人)陈述,证实2011年5月份其与洪某口头约定龙凤庄园由其投资经营,洪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2014年3月份因为庄园经常被盗、村民在院外点火烧到院子里来等原因开始建的院墙,建院墙没有向关部门请示,因影响村民浇地,东郭镇土地所让其整改,其在院墙上留了七、八个门,供村民浇地使用。其已经交纳了2012年之前龙凤庄园的租金,之后石羊山村没有村书记,欠石羊山村2013年至2015年的租金没有交纳。2015年张明华任石羊山村村书记,其让赵某去交一年的租金,将承包合同变更到其名下,之后再交纳两年租金,张明华不同意,次日院墙被推倒。2、证人赵某(龙凤庄园总经理)证言,证实2015年4月29日,因龙凤庄园欠石羊山村两年的租金,共计13.8万元,其找到张明华想先给张明华一年的租金,张明华不同意,并说如当日晚上之前不将钱交齐,明天一早就去堵门、推墙。2015年4月30日9时许,张明华和石羊山村村民雇铲车将院墙推倒50多米。这面被推倒的墙之前是2014年建的,以前是铁丝网。3、证人张某3(石羊山村村民)证言,证实其所居石山羊村村西南有一个水库,本村村民一直用这个水库的水浇地,后龙凤庄园建设院墙,将水库圈在庄园中,庄园的院墙是违法建筑,国土部门曾拆过,庄园再次建院墙,2015年4月份经石羊山村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将院墙推倒,4月30日其和张明华、张某2以及张德生等人到现场,让铲车司机将水库附近的院墙推倒。4、证人张某2(石羊山村村委会委员)证言,证实龙凤庄园欠石羊山村租金且庄园院墙影响村民浇地,2015年4月17日经石羊山村召开党群会议决定将龙凤庄园院墙推倒,后2015年4月30日9时许石羊山村村书记张明华打电话联系铲车组织人员用铲车将龙凤庄园的院墙推倒了一部分。5、证人陈某(龙凤山庄看护带班人)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9时40分左右,石羊山村支部书记张明华带着两辆装沙的大车,一辆铲车,还有部分村民到龙凤庄园,其上前问什么事,张明华说龙凤庄园欠村的钱,今天来堵龙凤庄园的门,推龙凤庄园的墙。其给龙凤庄园负责人赵某打电话后让张明华等赵某来到,张明华未等赵某来到,便指挥大车将沙填入沟中,让铲车开过沟,将龙凤庄园墙推倒约有50米长。后民警赶到现场制止。6、证人张某4(石羊山村村委会委员)证言,证实龙凤庄园欠石羊山村租金且影响村民浇地,经2015年4月17日石羊山村召开党群会议决定将龙凤庄园院墙推倒,后2015年4月30日9时许,张明华喊其一起去推龙凤庄园的墙,其到后,张明华指挥铲车推墙,推了有40多米。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9时许,一个自称是石羊山村书记的女人给其打电话,租其铲车到龙凤庄园去干活,其便安排其叔叔去了,其他情况其不清楚。8、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9时许,其侄子张某1打电话给其让其开着铲车去石羊山村村南一个山庄干活,其到地点后,当时有不少人,其中一个女村干部就指挥让其推墙,其问原因,女村干部让其别问,其便开始推墙,推墙过程中有人来阻止,但女村干部还有其他人就让其继续推,推了有40多米的墙,对方就报警了。9、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上午,其去地里耕地拔草,走到龙凤庄园处,看到有许多人在,其中有张明华、张某4、张某2等人,其在路南看到过了一会儿一辆铲车从西南方面过来,来到后就开始推墙,推了有十来米,龙凤庄园的人就出来阻止,铲车就停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10、证人洪某证言,证实2008年其承包龙凤庄园,与石羊山村签订荒山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莲青山旅游路以西约208亩土地,承包范围内的“珍珠湖”,村民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后因其没钱投资,便与任某口头约定由任某继续投资,其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其一直交纳租金,至2012年石羊山村没有村书记,其庄园租金未能交成,后2015年4月份,任某找石羊山村村书记交纳一年租金,欲将合同变更到任某名下,再补交所欠租金,但石羊山村书记没有同意。龙凤庄园刚开始建设时受到过镇国土部门处罚。其在合同范围内在龙凤庄园北面和西面建设了院墙,南面与东面拉设的铁丝网,后任某将铁丝网拆除,在铁丝网的基础上建的院墙。11、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其任石羊山村村支部书记时与洪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龙凤庄园东侧南侧用铁丝网建造院墙,石羊山村村两委和村民对此没有异议,因后期龙凤庄园出现被盗和发生火灾情况,2014年4、5月份,龙凤庄园撤掉铁丝网,重新建造院墙。由于石羊山村有一段时间没有领导班子,龙凤庄园未及时支付租金,张明华才以此为由带人去推倒院墙。12、证人高某证言及关于夕阳红国际敬老院度假中心院墙建设报告,证实2014年3月份,其在滕州市东郭镇黄庄党总支任职期间,张某7和赵某向其递交了一份“关于夕阳红国际敬老院度假中心院墙建设报告”让其转交给镇领导,其转交给镇领导后,领导没有答复,其也没有向张某7和赵某答复,之后他们就开始建设围墙了。13、荒山承包合同,证实2008年4月10日滕州市东郭镇石羊山村民委员会与洪某签订合同,将莲青山旅游路以西208亩荒山发包给洪某绿化、开发建设、经营使用的情况,期限50年。15、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滕州市东郭镇石羊山村召开党群会议,会议决定将龙凤庄园围占水库围墙尽快拆除。1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枣庄市价格认证中心采取成本法对于本案受损墙体进行价格认定,认定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225元。1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明华出生于1982年10月21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9、被告人张明华的供述,因龙凤庄园将其所在石羊山村用于灌溉的一个水库用院墙圈住,影响村民浇地,且龙凤庄园欠石羊山村2013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金,石羊山村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党群会议决定将龙凤庄园靠水库的围墙推倒,方便村民灌溉土地。其于2015年4月30日租了一辆铲车,带领部分村民将龙凤庄园靠水库的围墙推倒40余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即使是违章建筑,是否应当被拆除,也应由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裁决,其他人无权擅自拆除或毁损,被告人张明华系组织、实施推倒龙凤庄园部分围墙的行为人,且该段被毁坏围墙的价值已经合法有效的鉴定,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追究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张明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明华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张明华租铲车推倒龙凤庄园部分围墙的行为,系经该村党群会议讨论决定,且被告人张明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明审 判 员 邱 雨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