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雷加利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加利,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859号原告:雷加利,男,农民。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宏。原告雷加利与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雷加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加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雷加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