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无锡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文祁路2号。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31-1222、1223、1225。法定代表人:李晓婧,总经理。上诉人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完全与事实不符,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埃摩森猎头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上海徐汇,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据此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