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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汤余辉与韩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余辉,韩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601号原告:汤余辉,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万博,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吉林居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韩传荣,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余辉与被告韩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余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由汤余辉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