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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赵云岭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4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云岭,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王立民与被申请人赵云岭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黑11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赵云岭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曹影、王立群共有的房屋。申请人王立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曹影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98.99平方米的住宅的查封。解除王立群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98.99平方米的住宅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