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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仁义与徐路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仁义,徐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95号申请人罗仁义,住开封市通许县。被申请人徐路营,住开封市尉氏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仁义因与被申请人徐路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1386-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路营的位于开封市郑开大道开元名都、华庭SZ-4(B4)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产证号34××21)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路营的位于开封市郑开大道开元名都、华庭SZ-4(B4)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产证号34××21)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