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卢启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启亮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卢启亮,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萝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炳生,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启亮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萝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黑04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启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家瑞出庭履行职务,那国正协助工作。上诉人卢启亮及其辩护人张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李连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