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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吉忠与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忠,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杨吉忠,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杨吉忠,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杨吉忠,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534号原告:杨吉忠,男,1952年1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杜少云,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杨吉忠与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吉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杨吉忠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