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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贯龙与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贯龙,黄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316号原告:黄贯龙,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寿康,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原告黄贯龙表弟,一般代理。被告:黄玉龙,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贯龙诉被告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贯龙撤回对被告黄玉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黄贯龙负担。审判员  余良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