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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学富、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富,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250号申请人郭学富,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道县。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驻永州市零陵区城北黄古山黄泥墉1栋9-10号,机构代码证号666306436。法定代表人刘运花,电站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郭学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发电收入已被冻结,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划拨被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发电收入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