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蒋徒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蒋徒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华福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姚伟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徒友,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蒋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