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云霞等4人与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霞,李世杰,单丽莉,王鑫,大连天宇森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霞,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李世杰,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单丽莉,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鑫,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天宇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法定代表人:李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云霞等4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应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云霞87200.97元、李世杰47959元、单丽莉73260.98元、王鑫12663.53元。在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后厂村的房屋二套,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