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刘堂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刘堂明,王修圣,陈桂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孝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寿锋,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丁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堂明,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济南颐云丰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现住济南市。被告:王修圣,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裕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陈桂菊,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被告刘堂明、王修圣、陈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8元,减半收取77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宫丽平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肖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