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益猛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益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异11号案外人(异议人)永定县红顺典当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财。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花中路龙达花园小区C幢2店,组织机构代码:75497693-1。法定代表人林跃进,经理。被执行人连益猛,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益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龙新执督字第9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连益猛名下的闽F×××××号小汽车。案外人永定县红顺典当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永定县红顺典当行提供的注册号为3508221000060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本院核查,该注册号为福建省虹盛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号码,永定县红顺典当行无法向本院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永定县红顺典当行无法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永定县红顺典当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王 素 斌审判员 廖 云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丽蕾(代)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