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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强与李金国、刘占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延边图们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李金国、刘占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国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图们支行有工资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账户已被(2017)吉2402执82号案件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金国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