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世玲与周健、郑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玲,周健,郑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684号原告:李世玲,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健,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高科园生活区,现住址。被告:郑海菊,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高科园生活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玲与被告周健、郑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健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健的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其详细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