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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世玲与周健、郑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玲,周健,郑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684号原告:李世玲,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健,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高科园生活区,现住址。被告:郑海菊,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高科园生活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世玲与被告周健、郑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健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健的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其详细的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