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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揣龙娇与张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C}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16号 揣龙娇,女性,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3组。 张庆东,男性,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榆树市万发村7组。 本院在执行揣龙娇与张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揣龙娇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8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 湛 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