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揣龙娇与张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C}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16号 揣龙娇,女性,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3组。 张庆东,男性,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榆树市万发村7组。 本院在执行揣龙娇与张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揣龙娇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8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 湛 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