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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彪与重庆滋啦口水十道鲜餐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州北山分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彪,重庆滋啦口水十道鲜餐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州北山分店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222号原告胡彪,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重庆滋啦口水十道鲜餐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州北山分店分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观涛苑小区B栋2层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7P8197。法定代表人魏兵,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胡彪与被告重庆滋啦口水十道鲜餐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万州北山分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朝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宏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