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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凤与被告安仁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凤,安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8行赔初1号原告:陈冬凤,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教师,住安仁县永乐江镇。被告:安仁县公安局。所在地:安仁县八一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劲凌,该局局长。原告陈冬凤与被告安仁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冬凤因遗漏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冬凤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谢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