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法兰与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兰,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张法兰,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法兰,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被执行人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路。申请执行人张法兰与被执行人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二、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赔偿张法兰损失9975.6元;三、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赔偿张法兰损失997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浚县王庄镇张李甘寨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张法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法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