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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607号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曲晓东,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九,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红,女,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