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萌与薛月耀、续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萌,薛月耀,续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33号原告吕萌,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薛月耀,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续明慧,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萌诉被告薛月耀、续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