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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萌与薛月耀、续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萌,薛月耀,续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33号原告吕萌,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薛月耀,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续明慧,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萌诉被告薛月耀、续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