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桐庐县印渚五金塑料厂、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印渚五金塑料厂,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印渚五金塑料厂,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区。负债人韩宝琳,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宏良,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功能区(新淳路),组织机构代码799661175。法定代表人吴永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祥,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桐庐县印渚五金塑料厂与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永成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桐房权证移字第××、12××49号;桐土国用(2012)第0110719号】,而后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处不动产进行拍卖,获得拍卖款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案仅提取诉讼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吴永成已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7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428000元及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3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680元;现已执行到案件受理费163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68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印渚五金塑料厂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精益制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