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吕武、肖吕刚、邓洪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吕武,肖吕刚,邓洪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吕武,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肖吕刚,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邓洪梅,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莉,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吕武、肖吕刚、邓洪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吕刚、张莉的房产,由于案外人对查封的房产提出确认之诉,现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41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钟家艳执行员 金述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