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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金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金某1,金某2,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金某1,女,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金某2,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董某,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金某1、金某2、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执5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金某1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某1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