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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虎平与被执行人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虎平,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31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虎平,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虎平与被执行人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城区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城区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玉芝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