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胜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437号原告:杨胜群,女,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14914,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详玲,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70121015,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文化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109R。法定代表人:王石穿。原告杨胜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胜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原告杨胜群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