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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楼秀华与骆晓鹏、洪进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秀华,骆晓鹏,洪进锋,李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89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楼秀华,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申请执行人):骆晓鹏,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洪进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第三人(被执行人):李加进,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楼秀华与被告骆晓鹏、洪进锋、第三人李加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楼秀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原告楼秀华负担。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黄国战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