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恩成、王衍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成,王衍德,张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衍德,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勇,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恩成与被执行人王衍德、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209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115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恩成与被执行人王衍德、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