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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兴祥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月,童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田月,女,1999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童兴祥,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月与被执行人童兴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童兴祥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田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175.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及案件执行费205.79元。经查,被执行人童兴祥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建档立案扶贫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