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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孟昊澄与田小军、李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昊澄,田小军,李有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1民初143号原告:孟昊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军,男。被告:李有东,男。原告孟昊澄与被告田小军、李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孟昊澄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昊澄在与肇事车辆实际承包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昊澄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孟昊澄负担。审判员  张虎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