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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红塔东路21号香樟十六坊别墅区。法定代表人:李学云。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国润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武尚涛。申请执行人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8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