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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贵良、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良,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3民特1号申请人:李贵良,男,1936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兵,男,1972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申请人:李某,男,2002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45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修文县扎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李贵良、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贵良、李某称,申请人李贵良系下落不明人李之平的父亲,申请人李某系下落不明人李之平的儿子,下落不明人李之平的妻子张玉红于2003年04月12日因病去世,后下落不明人李之平悲伤过度精神受到打击,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9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李之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之平(曾用名李之陆),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文县××(××),原住贵州省××文县××组,系申请人李贵良的儿子、申请人李某的父亲。下落不明人李之平因妻子张玉红病亡而悲伤过度精神受到打击,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任何音讯。申请人李贵良、李某申请宣告李之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之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之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李之平自2006年10月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及其亲属、修文县公安局扎佐派出所多方查找,但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10年零6个月,故申请人李贵良、李某请求宣告李之平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之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 搜索“”